中華心理衛生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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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組織章程
中華心理衛生協會章程
 


於中華民國44年3月20日訂定
內政部字號:台(90)內社字第9068889號
94年6月26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97年3月29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99年3月21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4年4月12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10年10月3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1章  總 則

第1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心理衛生協會(Mental Health Association in Taiwan)。
第2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以結合民間及專業力量共同促進心理健康、預防心理疾病為宗旨。
第3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
之。

第2章  任 務

第5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政府心理衛生相關政策建言。
二、培訓心理衛生專業人才。
三、宣導心理衛生概念,提升民眾對心理健康之認知。
四、收集國內外心理衛生相關資訊。
五、發展及推動各類心理衛生相關福利、教育ヽ就業及研究等相關服務。
六、發行心理衛生學術期刊及相關雜誌。
七、聯結國內外心理衛生相關團體,共同研討、推展及促進心理衛生之行動。
八、關於會員間之聯繫及其他活動事項。
第6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3章  會 員

第7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兩種。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得依本章程第25條永久會員之會費標準申請,完成繳費後成為永久會員。
第8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於心理健康有專門著作或有研究興趣或熱心從事工作者,由本會會員1人以上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或永久會員。
第9條 凡心理、教育、社會及衛生、法律、醫學等,各種團體或機關贊同本會宗旨,由本會會員1人以上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權利之行使,以該團體1人代表之。
第10條 本會個人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
四、其他公共應享權利。
第11條 本會團體會員之代表應享權利如個人會員。
第12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1年未繳納會費者,暫停會籍。連續暫停會籍3年者,喪失會籍。

第4章  組 織

第13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14條 本會設理事15人,候補理事3人,監事5人,候補監事1人,由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每團體1人〉於會員大會時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5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互選1人為常務監事。
第15條 本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分別票選之,連選得連任1次。
第16條 本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及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17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18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19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5章  會 議

第20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監事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21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3個月舉行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每月舉行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22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23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24條 本會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因特殊狀況,得經常務理事過半數同意,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6章  經 費

第25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壹仟元、常年會費壹仟元,團體會員入會費貳仟元,常年會費肆仟元。
年費之起算日為該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個人永久會員入會費壹仟元、永久會費貳萬元。
團體永久會員入會費肆仟元、永久會費捌萬元。
二、補助費
三、自由捐
四、基金孳息

第7章  附 則

第26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及分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分會組織簡則並應報主管機關備後施行。
第27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政府或自治團體所有。
第28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提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陳請內政部備案。
第29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陳報內政部備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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