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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心理衛生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團體。以結合民間及專業力量共同促進心理健康、防治心理疾病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宣導心理衛生相關概念提升民眾對心理健康之
認知之研究事項。
二、提供民眾有關心理衛生之諮詢及資源轉介。
三、收集國內外心理衛生相關資源。
四、因應社會需求,發展及推動心理衛生相關服務
及研究。
五、定期與心理衛生相關團體,共同討論、推展
促進心理衛生之行動。
六、培訓心理衛生專業人才。
七、發行心理衛生相關刊物雜誌。
八、參與國際組織,與國內外相關團體互相聯繫
、支持及合作。
九、提供政府心理衛生相關政策建言。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兩種。
第七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於心理衛生有專門著作或有研究興趣或熱心從事工作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或永久會員。
第八條
凡心理、教育、社會及衛生各種團體或機關贊同本會宗旨,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權利之行使,以該團體一人代表之。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利益。
四、其他公共應享權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一年未繳納會費者,暫停會籍。
連續暫停會籍三年者,喪失會籍。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閉會期間理事會
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
補監事一人,由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
〈每 團體一人〉於會員大會時選舉之,
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
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就
常務理事中分別票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及幹事若干人,由理
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
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監事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二十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
會員代理,每一會員已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
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
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
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
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
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壹千元、常年會費壹千元,
團體會員入會費貳千元,常年會費肆千元。
年費之起算日為該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永久會員入會費伍百元、永
久會費貳萬元。
二、補助費
三、自由捐
四、基金孳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及分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
定,分會組織簡則並應報主管機關備後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
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政
府或自治團體所有。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提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呈請
內政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內政部備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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